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葛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201********04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蜀民二初字第02233号 |
案号 |
(2020)皖0104执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合肥明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合肥德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元,利息126266元,实现债权费用40000元,并支付2015年8月12日起1000000元按照月利率1.866%支付的利息至款清时止;二、被告合肥靓影商贸有限公司、安徽誉虎崊服饰有限公司、伍晓玲、葛斌、杨军明、刘晓丽、林永立、林秀花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合肥明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合肥靓影商贸有限公司、安徽誉虎崊服饰有限公司、伍晓玲、葛斌、杨军明、刘晓丽、林永立、林秀花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合肥明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5296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1200元,由合肥明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合肥靓颖商贸有限公司、安徽誉虎崊服饰有限公司、合肥靓影商贸有限公司伍晓玲、葛斌、杨军明、刘晓丽、林永立、林秀花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1-02 |
发布时间 |
2020-04-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