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赵倩倩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804********0721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891民初1180号
案号
(2021)苏0891执236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汪政兴、赵倩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马凯、施维美借款50万元及利息(从2016年8月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汪习军、戴胜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8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9400元(原告已预交),由各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四份,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城中支行,账号:6232636100108955439)。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10-08
发布时间
2022-01-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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