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赵倩倩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04********07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891民初1180号 |
案号 |
(2021)苏0891执236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汪政兴、赵倩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马凯、施维美借款50万元及利息(从2016年8月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汪习军、戴胜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8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9400元(原告已预交),由各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四份,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城中支行,账号:6232636100108955439)。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0-08 |
发布时间 |
2022-01-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