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闵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22********36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302民初2281号 |
案号 |
(2021)苏0302执25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徐州敏视汉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旭光租金24000元及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7年2月9日起计算至2019年2月3日止;以24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2月4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24000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5000元为上限);二、被告闵杰对于上述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0元(原告张旭光已预付)减半收取315元,由被告徐州敏视汉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闵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0-25 |
发布时间 |
2022-01-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