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春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821********017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804民初2915号
案号
(2021)苏0804执272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吴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浦建云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照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保全费520元,合计1570元,由被告吴春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给原告浦建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江浦支行。原告浦建云缴费账号:6232636100133849615;被告吴春缴费账号:6232636100133849607)。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10-19
发布时间
2022-01-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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