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广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902********40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891民初1940号 |
案号 |
(2021)苏0891执恢56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韦苏桐、李广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天参农牧水产有限公司偿还代偿的本息1909943.19元及利息(从2018年5月21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被告张极慧对江苏天参农牧水产有限公司偿还代偿的本息1909943.19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江苏天参农牧水产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99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韦苏桐、李广红、张极慧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账户名称: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款银行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江浦支行,收款银行账号:6232636100117381734)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0-09 |
发布时间 |
2022-01-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