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贾旭兵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0429********52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205民初3533号 |
案号 |
(2022)苏0205执23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贾旭兵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山支行归还截止2020年12月9日的借款本息180769.12元(其中本金180000元、利息769.12元)、罚息7402.2元,及以尚欠借款本息180769.12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3%上浮50%计算的逾期利息并赔偿律师费损失2159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23元,保全费1620元,合计诉讼费用3843元,由贾旭兵负担(中行锡山支行同意其预交诉讼4费由被告直接给付,本院不再退回。贾旭兵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应负担的诉讼费给付中行锡山支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2-01-12 |
发布时间 |
2022-01-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