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贾旭兵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0429********5216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205民初3533号
案号
(2022)苏0205执23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贾旭兵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山支行归还截止2020年12月9日的借款本息180769.12元(其中本金180000元、利息769.12元)、罚息7402.2元,及以尚欠借款本息180769.12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3%上浮50%计算的逾期利息并赔偿律师费损失2159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23元,保全费1620元,合计诉讼费用3843元,由贾旭兵负担(中行锡山支行同意其预交诉讼4费由被告直接给付,本院不再退回。贾旭兵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应负担的诉讼费给付中行锡山支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2-01-12
发布时间
2022-01-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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