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沈惠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123********1666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104民初10357号
案号
(2022)皖0104执41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沈惠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代偿款39849.59元、保险费2090.33元及违约金(自2021年2月28日起,以未付代偿款为基数,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沈惠芳对被告沈惠明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98元,减半收取计449元,由被告沈惠明、沈惠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2-01-06
发布时间
2022-01-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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