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石凤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52726********031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内0603民初1121号
案号
(2022)内0603执恢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被告石凤军自愿偿还原告邬起雄欠款330000元。于2020年10月14日偿还欠款33000元、2020年11月14日偿还欠款33000元、2020年12月14日偿还欠款34000元、、2021年6月31日偿还欠款110000元,于2021年12月31日偿还欠款120000元。2、如有一期未付,原告邬起雄可就全部案款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3125元,由被告石凤军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调解结束。双方当事人核对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字。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
省份
内蒙古
立案日期
2022-01-06
发布时间
2022-01-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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