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於丙礼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2301********357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鄂12民终1960号 |
案号 |
(2021)鄂1202执恢5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於丙礼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黄启兴的各项损失7464.5元(被告应赔偿10301.3元,扣减其已支付的2836.8元)。二、驳回原告黄启兴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元,由原告黄启兴负担22元,被告於丙礼负担88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1-12-16 |
发布时间 |
2022-01-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