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安宁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54126********41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粤19民终8137号
案号
(2017)粤1973执951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请求被申请执行人安宁、江小青连带向申请执行人刘燕子偿还借款本金25万元;2、请求被申请执行人安宁、江小青从2015年1月11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连带向申请执行人刘燕子支付以25万元为本金的利息至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7年9月11日为16万元);以上共计41万元;3、请求被申请执行人戚冬林对以上款项中的本金10万元和以10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的标准从2015年1月11日起计算至请偿之日止的利息(暂计至2017年9月11日为64000元)向申请人刘燕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项共计1640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17-09-12
发布时间
2017-11-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其他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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