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宁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54126********41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粤19民终8137号 |
案号 |
(2017)粤1973执95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请求被申请执行人安宁、江小青连带向申请执行人刘燕子偿还借款本金25万元;2、请求被申请执行人安宁、江小青从2015年1月11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连带向申请执行人刘燕子支付以25万元为本金的利息至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7年9月11日为16万元);以上共计41万元;3、请求被申请执行人戚冬林对以上款项中的本金10万元和以10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的标准从2015年1月11日起计算至请偿之日止的利息(暂计至2017年9月11日为64000元)向申请人刘燕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项共计1640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7-09-12 |
发布时间 |
2017-11-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其他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