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黄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211********603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湘0204民初1336号
案号
(2022)湘0204执4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黄河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熊刚毅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91000元,合计191000元,并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支付自2019年4月29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黄河未按本判决所确定的一项债务所限定的时间自动履行,则由被告凌新元、凌学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凌新元、凌学旺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了连带清偿责任,则有权向被告黄河追偿;三、驳回原告熊刚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128元,公告费560元,合计4688元,由被告黄河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2-01-06
发布时间
2022-01-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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