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黄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211********60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0204民初1336号 |
案号 |
(2022)湘0204执4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黄河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熊刚毅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91000元,合计191000元,并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支付自2019年4月29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黄河未按本判决所确定的一项债务所限定的时间自动履行,则由被告凌新元、凌学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凌新元、凌学旺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了连带清偿责任,则有权向被告黄河追偿;三、驳回原告熊刚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128元,公告费560元,合计4688元,由被告黄河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2-01-06 |
发布时间 |
2022-01-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