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林旭彬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582********347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0507民初3419号 |
案号 |
(2021)粤0507执240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401216602502】。一、被告林旭彬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陈海宝各项损失共211240.96元。二、驳回原告陈海宝的其他诉讼请求。债务人未在上述限定期限内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30元,财产保全费620元,鉴定费4060元,公告费1000元,由被告林旭彬负担,被告林旭彬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负担的受理费和保全费向本院缴纳,将负担的鉴定费和公告费直接付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12-13 |
发布时间 |
2022-01-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