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戴昆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203********00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湘0204民初1250号 |
案号 |
(2022)湘0204执13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戴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豆归还本金100万元,利息204.18万元,合计304.18万元。(之后利息自2021年6月1日至款项实际支付之日,以10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的标准计付);二、驳回原告李豆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87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1876元,由原告李豆负担18419元,被告戴昆负担33457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2-01-28 |
发布时间 |
2022-01-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