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戴昆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203********001X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湘0204民初1250号
案号
(2022)湘0204执13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戴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豆归还本金100万元,利息204.18万元,合计304.18万元。(之后利息自2021年6月1日至款项实际支付之日,以10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的标准计付);二、驳回原告李豆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87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1876元,由原告李豆负担18419元,被告戴昆负担33457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2-01-28
发布时间
2022-01-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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