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戚海将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923********48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205民初1833号 |
案号 |
(2022)苏0205执27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戚海将应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无锡正科电子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494141.67元,并支付利息、律师费损失(两项计算方法为:以494141.67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23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二、葛荣巧、戚连杰对本判决第一项中戚海将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无锡正科电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42元减半收取4971元,由正科公司负担747元,由戚海将、葛荣巧、戚连杰共同负担4224元(上述费用已由正科公司垫付,本院退还正科公司4224元,正科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还;戚海将、葛荣巧、戚连杰应共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422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2-01-13 |
发布时间 |
2022-01-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