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戚海将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923********4830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205民初1833号
案号
(2022)苏0205执27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戚海将应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无锡正科电子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494141.67元,并支付利息、律师费损失(两项计算方法为:以494141.67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23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二、葛荣巧、戚连杰对本判决第一项中戚海将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无锡正科电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42元减半收取4971元,由正科公司负担747元,由戚海将、葛荣巧、戚连杰共同负担4224元(上述费用已由正科公司垫付,本院退还正科公司4224元,正科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还;戚海将、葛荣巧、戚连杰应共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422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2-01-13
发布时间
2022-01-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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