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锐光车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587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1102民初2174号 |
案号 |
(2019)苏1102执恢76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众威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借款本息9202627.75元(利息计算至2016年5月19日)及自2016年5月20日起至所欠借款本息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利率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二、被告丹阳市阳光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江苏锐光车业有限公司、徐国平、郭春英、郭波、戎建华对被告江苏众威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丹阳市阳光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江苏锐光车业有限公司、徐国平、郭春英、郭波、戎建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众威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要求被告江苏众威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给付律师费用86820元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92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81926元;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负担766元,由江苏众威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丹阳市阳光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江苏锐光车业有限公司、徐国平、郭春英、郭波、戎建华负担8116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在预交后三日内将交费凭证复印件提交本院。未按期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人民法院将按照有关规定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10-25 |
发布时间 |
2020-04-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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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李洪清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18176587763X3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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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丹阳市丹北镇新桥村一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