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魏杨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22901********00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812民初5758号 |
案号 |
(2021)苏0812执374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魏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张宇借款本金25万元及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4.8%自2020年5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魏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张宇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3.2%自2020年5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三、被告魏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张宇借款本金12万元及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3.2%自2020年6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四、驳回原告张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842元,减半收取3921元,由被告魏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清江浦支行。原告张宇缴款账号:6232636100141064165;被告魏杨缴款账号:6232636100141064157)。本判决依法生效后,一方当事人拒绝按期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0-12 |
发布时间 |
2022-02-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