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成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1322********781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1972民初8949号
案号
(2021)粤1972执549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1621215603752】。一、限被告吴成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陈海城偿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及2019年7月的利息差额2000元;二、限被告吴成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陈海城支付利息(以500000元的未支付部分为基数,自2019年8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请本金之日止);三、驳回原告陈海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520元,合计1332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78元,由被告负担13142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4-11
发布时间
2022-02-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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