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庞林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0325********4361
执行依据文号
(2013)北民一初字第705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1)豫0503执恢4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陈秀豹、庞林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史志敏借款本金1400000元及逾期利息。被告庞大汉对上述第一款所确定还款义务负连带偿还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02-18
发布时间
2022-02-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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