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薛锋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123********031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111民初244号
案号
(2021)皖0111执1181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薛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省贝安居建筑节能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损失款395251.8元及利息(以395251.8元为基数,2019年7月1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安徽省贝安居建筑节能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68元,由原告安徽省贝安居建筑节能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承担2468元,被告薛锋承担3000元。-7-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12-02
发布时间
2022-02-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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