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徐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429********33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402民初1548号 |
案号 |
(2022)赣0402执4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胡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陈琳借款本金人民币29万元,并支付按年息15.4%计算自2021年3月20日起的所有利息直至款清息止;二、被告徐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陈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1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550元,保全费人民币3,170元,合计人民币7,720元,由原告陈琳负担人民币3,496元,由被告胡建、徐斌负担人民币4,224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2-01-05 |
发布时间 |
2022-02-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