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雷满雄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927********78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5302民初2682号 |
案号 |
(2022)粤5302执14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雷满雄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云浮市桦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5280元及违约金(从2020年7月2日起至2020年7月16日止的违约金为200.02元;从2020年7月17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1528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雷满雄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云浮市桦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律师费6000元。三、驳回原告云浮市桦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7.67元,公告费560元,合共917.67元(原告云浮市桦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雷满雄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2-01-12 |
发布时间 |
2022-02-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