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朱希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02********05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河民初字第4722号 |
案号 |
(2021)苏0812执恢74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江苏中央新亚百货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希同于2010年6月25日签订的租赁合同;二、被告朱希同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将租赁场地交还原告江苏中央新亚百货股份有限公司;三、被告朱希同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原告江苏中央新亚百货股份有限公司租金1531366.06元;四、驳回原告江苏中央新亚百货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五、反诉被告江苏中央新亚百货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反诉原告朱希同违约金840000元;六、驳回反诉原告朱希同其他反诉请求。以上(三)、(五)两项相抵,朱希同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一次性支付江苏中央新亚百货股份有限公司691366.06元。9如不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原告江苏中央新亚百货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由被告朱希同负担178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0005元,由反诉被告江苏中央新亚百货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由反诉原告朱希同负担500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账号:341201040002554)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8-12 |
发布时间 |
2022-02-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