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322********32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804民初636号 |
案号 |
(2021)苏0804执22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朝阳支公司在交强险伤残限额内赔偿原告朱从平各项损失合计110000元。二、被告张健赔偿原告朱从平各项损失合计134635.65元。上述赔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至原告朱从平本人账户(户名:朱从平,开户行:中国银行淮安北京东路支行,账号:6212836110000135212)。三、驳回原告朱从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8元,减半收取2629元,鉴定费3359元,合计5988元,由原告朱从平负担144元,由被告张健负担292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至原告朱从平上述账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朝阳支公司负担292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至原告朱从平上述账户)。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5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单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江浦支行,原告朱从平缴费账号:6232636100136701953;被告张健缴费账号:6232636100136701979;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朝阳支公司缴费账号:6232636100136701961)。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8-12 |
发布时间 |
2022-02-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