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韩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111********4517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1111民初1674号
案号
(2022)苏1111执14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韩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许旭归还借款本金400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借款本金4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自2021年6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被告韩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许旭支付保全保险费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00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10320元,由被告韩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附上诉须知)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2-01-17
发布时间
2022-02-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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