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韩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111********45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1111民初1674号 |
案号 |
(2022)苏1111执14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韩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许旭归还借款本金400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借款本金4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自2021年6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被告韩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许旭支付保全保险费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00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10320元,由被告韩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附上诉须知)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2-01-17 |
发布时间 |
2022-02-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