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程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425********27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206民初3195号 |
案号 |
(2021)苏0206执294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程诚、程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刘士长借款本金4255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20年7月2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刘士长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刘士长负担1311元,由程诚、程飞负担748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5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8-12 |
发布时间 |
2022-02-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