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沈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222********0563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205民初4119号
案号
(2022)苏0205执44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沈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周伟民归还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利息(计算至2019年7月30日的利息为4000元,2019年7月31日后至实际归还之日止的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计算;扣除沈伟已经支付的利息30500元)。二、驳回周伟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38元减半收取2369元,保全申请费2020元,合计4389元,由周伟民负担584元,由沈伟负担3805元(沈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2-01-20
发布时间
2022-02-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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