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何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1302********4255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1972民初11428号
案号
(2019)粤1972执95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东莞市龙运家具有限公司、何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厚街红利园木业经营部支付货款418000元;二、限被告东莞市龙运家具有限公司、何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厚街红利园木业经营部支付违约金(以418000元为本金,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自2018年1月6日起计至实际货款付清之日止,违约金以418000元为限);三、驳回原告东莞市厚街红利园木业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东莞市龙运家具有限公司、何龙、陈锐文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4410元,由被告东莞市龙运家具有限公司、何龙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19-01-15
发布时间
2019-03-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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