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华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211********684A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1181民初1444号 |
案号 |
(2021)苏1181执407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华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迅驰车业江苏有限公司工期延误损失168000元;10二、被告江苏华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按交易习惯及应税性质向原告迅驰车业江苏有限公司开具1767755.3元(价税合计金额,税金由税务机关核定)的江苏增值税专用发票;三、被告江苏华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按应税性质向原告迅驰车业江苏有限公司提供应税金额为1859496.27元(不含税,税金由税务机关核定)的江苏增值税专用发票;四、若被告江苏华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按第三项向原告迅驰车业江苏有限公司提供发票后,被告实际缴纳的税金少于204544.59元,被告应在提供发票后的十日内将差额部分返还原告;五、被告江苏华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原告迅驰车业江苏有限公司办理施工许可证,并按合同的约定提供竣工验收所需的资料、文件等;六、驳回原告迅驰车业江苏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0000元,11此款原告已预付,由原告负担41340元、由被告负担866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9-02 |
发布时间 |
2022-02-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施海源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191141399684A |
登记机关 |
镇江新区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镇江新区丁卯南纬二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