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欧阳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101********20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1191民初1925号 |
案号 |
(2022)苏1191执1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原告镇江市金山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欧阳林之间的租赁协议于2019年10月12日解除;二、被告欧阳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腾空位于镇江市谷阳路66号二区14幢405室房屋,并将该房屋返还给原告镇江市金山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原告镇江市金山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欧阳林负担。原告镇江市金山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到本院办理诉讼费用退费手续。被告欧阳林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其应承担的诉讼费用(账户名: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镇江新区支行营业部;账号:6228401046238868466),逾期不缴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2-01-10 |
发布时间 |
2022-02-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