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卫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102********3511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102民初4632号
案号
(2022)皖0102执60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童绪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曹纯治借款本金84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自2020年11月25日起以借款本金84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息止);二、被告卫军对本判决第一项中30000元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童绪龙进行追偿;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25元,减半收取1012.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812.5元,由被告童绪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内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2-01-18
发布时间
2022-02-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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