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卡威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556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104民初5421号 |
案号 |
(2019)苏0104执453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卡威汽车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17899969.87元及利息、罚息、复息(截止到2019年4月10日,利息、罚息、复息合计为532893.82元,自2019年4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编号为2018年贷字第110209205号的《借款合同》的约定计收罚息、复息)。二、被告江苏卡威汽车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律师代理费543568元。三、被告江苏菱威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江苏卡威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江苏众鑫交通器材有限公司、江苏中靖集团有限公司、张家港市春洲旅行车有限公司、张家港市江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孟明华、蒋丽君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主文确定的被告江苏卡威汽车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江苏菱威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江苏卡威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江苏众鑫交通器材有限公司、江苏中靖集团有限公司、张家港市春洲旅行车有限公司、张家港市江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孟明华、蒋丽君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卡威汽车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65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40659元,由被告江苏卡威汽车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菱威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江苏卡威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江苏众鑫交通器材有限公司、江苏中靖集团有限公司、张家港市春洲旅行车有限公司、张家港市江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孟明华、蒋丽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10-09 |
发布时间 |
2020-04-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姜习龙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181745561670E |
登记机关 |
丹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丹阳市界牌镇界东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