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郑志腾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5224********513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1581民初1153号、(2021)粤15民终1031号
案号
(2022)粤1581执15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郑志腾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还原告投资款本金500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未还投资款本金为基数,2019年6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还款项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陆丰市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2-01-21
发布时间
2022-02-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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