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卜江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522********1616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豫0522民初4225号
案号
(2021)豫0522执222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卜瑾涵法定代理人卜江伟赔偿原告王杨柳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共计13500元,由被告卜瑾涵法定代理人卜江伟分期给付,自2021年8月起,每月月底前支付原告王杨柳2000元至付清款之日止,如被告卜瑾涵法定代理人卜江伟任意一期未按期支付,由被告卜瑾涵法定代理人卜江伟按15,000元给付原告王杨柳,原告王杨柳可随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剩余案款;二、被告卜静月法定代理人卜改凤、卜振宏于2021年8月9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王杨柳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共计3,000元为清;三、本次事故赔偿责任一次性终结,其他问题原、被告各方互不追究。案件受理费640.28元,减半收取计320.14元,由原告王杨柳承担120.14元,由被告卜瑾涵法定代理人卜江伟承担100元,由被告卜静月法定代理人卜改凤、卜振宏承担1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09-10
发布时间
2022-02-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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