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卜江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522********16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0522民初4225号 |
案号 |
(2021)豫0522执222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卜瑾涵法定代理人卜江伟赔偿原告王杨柳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共计13500元,由被告卜瑾涵法定代理人卜江伟分期给付,自2021年8月起,每月月底前支付原告王杨柳2000元至付清款之日止,如被告卜瑾涵法定代理人卜江伟任意一期未按期支付,由被告卜瑾涵法定代理人卜江伟按15,000元给付原告王杨柳,原告王杨柳可随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剩余案款;二、被告卜静月法定代理人卜改凤、卜振宏于2021年8月9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王杨柳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共计3,000元为清;三、本次事故赔偿责任一次性终结,其他问题原、被告各方互不追究。案件受理费640.28元,减半收取计320.14元,由原告王杨柳承担120.14元,由被告卜瑾涵法定代理人卜江伟承担100元,由被告卜静月法定代理人卜改凤、卜振宏承担1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9-10 |
发布时间 |
2022-02-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