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汕尾市创荣建筑设备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914415********N421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粤1521民初1620号
案号
(2021)粤1521执213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海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王创哲、汕尾市创荣建筑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王汉城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9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计算)。被告如未在本判决指定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40元,本院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620元(原告已预交1620元),由被告王创哲、汕尾市创荣建筑设备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海丰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11-09
发布时间
2022-02-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王创哲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500MA4WDTN421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海丰县附城镇三环路北侧沙岗路口对面左侧10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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