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汕尾市创荣建筑设备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4415********N4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1521民初1620号 |
案号 |
(2021)粤1521执21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海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王创哲、汕尾市创荣建筑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王汉城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9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计算)。被告如未在本判决指定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40元,本院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620元(原告已预交1620元),由被告王创哲、汕尾市创荣建筑设备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海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11-09 |
发布时间 |
2022-02-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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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王创哲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1500MA4WDTN421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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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海丰县附城镇三环路北侧沙岗路口对面左侧100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