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聂明祥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2423********047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2072民初8435号
案号
(2021)粤2072执恢58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1610197605368】。一、被告聂明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中山市晋鹏电器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0170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19081元(自2018年7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19年8月9日利息损失1908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26元,由被告聂明祥负担(该款已由原告中山市晋鹏电器有限公司预交,被告聂明祥于上述付款期限内一并迳付原告中山市晋鹏电器有限公司,本院不另行收退)。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7-07
发布时间
2022-02-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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