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石显志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203********5013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湘0204民初1502号
案号
(2022)湘0204执13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石显志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响石东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利息、应收费用合计15,668.19元,并按双方合约约定支付2015年6月19日之后的利息和违约金至款项偿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2元,减半收取96元,由被告石显志负担。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如果承担义务的当事人没有按期履行,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2-01-26
发布时间
2022-02-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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