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东良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881********63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辽0803民初1221号 |
案号 |
(2021)辽0803执218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按比例赔偿原告任宇、任长青、冯玉文27402.01元,赔偿王洪生、王瑞麟54160.81元,赔偿岳素玲、曲岳24220.75元,赔偿冯德良4216.43元;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宁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商业险限额内按比例赔偿原告任宇、任长青、冯玉文243606.21元,赔偿王洪生、王瑞麟481494.31元,赔偿岳素玲、曲岳215324.53元,赔偿冯德良59574.95元(上述赔偿款已交至本院);三、被告王东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任宇、任长青、冯玉文453906.8元,赔偿王洪生、王瑞麟897159.12元,赔偿岳素玲、曲岳401210.05元,赔偿冯德良111004.85元;四、被告纪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任宇、任长青、冯玉文194531.48元(应扣除已赔偿款5万元),赔偿王洪生、王瑞麟384496.76元(应扣除已赔偿款10万元),赔偿岳素玲、曲岳171947.17元(应扣除已赔偿款5万元);五、被告台生业、营口汇海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三项承担连带责任;六、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336元(任宇、任长青、冯玉文部分),由被告王东良、台生业、营口汇海物流运输有限负担8615元,被告纪英负担3692元,原告自行负担29元;案件受理费20681元(王洪生、王瑞麟部分),由被告王东良、台生业、营口汇海物流运输有限负担13940元,被告纪英负担5974元,原告自行负担767元;案件受理费12336元(岳素玲、曲岳部分),由被告王东良、台生业、营口汇海物流运输有限负担8221元,被告纪英负担3523元,原告自行负担591元;案件受理费3745元(冯德良部分)、鉴定费1000元,由被告王东良、台生业、营口汇海物流运输有限负担3061元,被告纪英负担1312元,原告自行负担37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8-04 |
发布时间 |
2022-02-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