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123********19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813民初1485号 |
案号 |
(2021)苏0813执120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飞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董连军借款10000元。二、驳回原告董连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38元,原告董连军负担4元,被告王飞负担3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4司清江浦支行,开户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董连军账号:62326361001367147415,王飞账号:6232636100136714758)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9-02 |
发布时间 |
2022-02-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