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虞晓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222********267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205民初4456号 |
案号 |
(2021)苏0205执恢5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虞晓明归还岳兆基借款本金500000元,该款虞晓明于2017年11月17日前支付50000元,于2018年7月30日前支付100000元,于2018年9月30日前支付100000元,于2018年12月30日前支付100000元,于2019年2月4日前支付100000元,于2019年6月1日前支付50000元。二、虞晓明支付岳兆基自2017年6月15日起以上述第一项借款本金500000元的未付款余额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的利息,于2019年6月1日前付清。三、虞晓明归还岳兆基借款本金60000元,该款虞晓明于2019年6月1日前付清。四、案件受理费4700元(已减半)、诉前保全费3420元,合计8120元,已由岳兆基预交,由虞晓明负担,该款虞晓明于2019年6月1日前付清。上述第一、二、三项,双方一致确认先归还第一项的500000元借款本金。上述第一、二、三、四项,若虞晓明有一期未按约履行,岳兆基有权就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的未付款余额及诉讼费8120元一并立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五、吴婷婷对上述虞晓明的付款义务(包括制约条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六、虞晓明、吴婷婷对上述第一项的借款本金500000元付满借款本金250000元时,双方一致同意由法院直接解除对无锡市新吴区美新玫瑰庄园64-2201号房屋的查封。七、岳兆基与虞晓明、吴婷婷无其他纠葛。八、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起生效。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0-20 |
发布时间 |
2022-02-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