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华文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222********138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206民初1699号 |
案号 |
(2021)苏0206执30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江苏惠山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朱震乾签订的合同编号为苏惠民泰村银分期借字第dk950218000391号《江苏惠山民泰村镇银行分期还款借款合同》提前到期。二、朱震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江苏惠山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15254.2元、期内利息19914.24元、逾期罚息(截至2021年5月14日为58941.44元;自2021年5月15日起至之际归还之日止,以415254.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1.76%上浮50%计算)、复利27446.17元并承担民泰银行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费损失40000元。三、华文兰、朱锦、吴梅林、无锡斯帕莱茵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无锡市梅林彩印包装厂、无锡市佳乾包装材料厂对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债务在5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08元,保全费3320元,合计8028元,由朱震乾、华文兰、朱锦、吴梅林、斯帕莱茵公司、梅林厂、佳乾厂负担。该款已由民泰银行预付,朱震乾、华文兰、朱锦、吴梅林、斯帕莱茵公司、梅林厂、佳乾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该其负担部分直接支付给民泰银行,本院不再退还。8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8-26 |
发布时间 |
2022-02-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