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胡婷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901********0424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1702民初7559号
案号
(2021)皖1702执413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池州贵池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62687.54元、利息1332.43元及罚息(罚息计算至2021年7月12日止合计为10597.77元,此后的罚息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2%的标准自2021年7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同时支付违约金10000元;二、被告张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池州贵池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0980元;三、被告邱光明、胡婷、张结枝对被告张寒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邱光明、胡婷、张结枝在承担相应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寒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12元,减半收取计2106元,由被告张寒、邱光明、胡婷、张结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4212元[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池州秋江支行;户名:池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处(池州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账号:12060101040005566]。如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且不提出缓、减、免申请或者缓、减、免申请未被批准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11-09
发布时间
2022-02-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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