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黄晓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0403********06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桂0405民初400号 |
案号 |
(2021)桂0405执13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准予原告黎华与被告黄晓薇离婚;二、原告黎华与被告黄晓薇的婚生女儿黎泳言由被告黄晓薇携带抚养,原告黎华从2020年7月起于每月18日前支付黎泳言抚养费600元,黎泳言的医疗费由原告黎华与被告黄晓薇凭票据各承担一半,直至黎泳言大学毕业时止;三、原告黎华有探视黎泳言的权利,被告黄晓薇应予协助配合;四、位于梧州市金湖北路168号世纪新城1栋2单元902房的房屋归被告黄晓薇所有,被告黄晓薇补偿原告黎华房屋折价款177916.50元;五、尚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的债务81333.78元,由原告黎华与被告黄晓薇各承担40666.89元;六、原告黎华应承担的40666.89元债务直接在被告黄晓薇应补偿原告黎华的房屋折价款177916.50元中予以抵扣,余下债务由被告黄晓薇负责偿还,被告黄晓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剩余房屋折价款137249.61元给原告黎华。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0元,减半收取计565元,评估费3405元,共计3970元,由原告黎华负担1985元,由被告黄晓薇负担198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1-11-18 |
发布时间 |
2022-02-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