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罗巧荣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421********206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421民初163号 |
案号 |
(2021)赣0404执108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由被告罗巧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九江市鑫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2017年2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85200元,2020年8月20日以后的利息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4%标准计算至全部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九江市鑫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40元,减半收取2070元,由被告罗巧荣负担2042.9元,由原告九江市鑫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7.1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九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12-08 |
发布时间 |
2022-02-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