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艾亮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501********441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1002民初3392号
案号
(2022)赣1002执恢2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艾亮清、徐多梅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高新支行住房按揭贷款本金311102.49元,利息4278.16元,合计315380.65元[利息暂算至2020年5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照《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第十二条的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30元,减半收取计3015元,由被告艾亮清、徐多梅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2-01-06
发布时间
2022-02-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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