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景海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40103********18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宁0221民初2876号 |
案号 |
(2021)宁0221执恢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卢正武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内偿还原告平罗沙湖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万元、支付利息868268.51元(利息自2015年1月29日计算至2017年7月21日),合计4868268.51元;二、被告卢正武按月息17.5‰(11.6666667‰上浮50%)向原告平罗沙湖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自2017年7月22日至本案判决生效之日产生的借款利息;三、被告王永生、王萍、陈鹏、刘海燕、景海涛、王倩、王建国、张冬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四、如被告卢正武未履行上述清偿义务,原告平罗沙湖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王永生、王萍提供抵押担保的位于吴忠(市)利通街西侧国贸大厦4a028号(房权证号:吴忠市房权证市区字第00072555号)、位于(吴忠市)文卫路水利局综合楼3401号(房权证号:吴忠市房权证市区字第00093053号)、位于(吴忠市)友谊路宁燕公司三号综合楼(房权证号:吴忠市房权证市区字第00063743号)的房屋拍卖、变卖、折价价款在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五、驳回原告平罗沙湖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670元,由原告平罗沙湖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81元,由被告王永生、王萍、陈鹏、刘海燕、景海涛、王倩、王建国、张冬梅负担45589元;鉴定费20000元,由原告平罗沙湖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平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21-01-07 |
发布时间 |
2022-02-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