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枣庄金坤置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704********71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鲁04民终3225号 |
案号 |
(2021)鲁0403执106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变更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2020)鲁0403民初31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被告枣庄市薛城区邹坞镇人民政府、枣庄金坤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巩昌厚支付劳务费192,864元及利息(以192,864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为枣庄金坤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巩昌厚支付劳务费192,864元及利息(以192,864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维持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2020)鲁0403民初31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驳回巩昌厚其他诉讼请求”及案件受理费的负担部分“案件受理费5,543元,由原告巩昌厚负担1,386元,由被告枣庄市薛城区邹坞镇人民政府、枣庄金坤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4,15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审案件受理费5,543元,由上诉人枣庄市薛城区邹坞镇人民政府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1-05-25 |
发布时间 |
2022-02-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胡安勇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4005522467114 |
登记机关 |
枣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市中区新声路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