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章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02********30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浦商初字第00840号 |
案号 |
(2016)苏0811执144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徐洪、郭秋红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淮安市清浦区汇泽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7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7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21日起按月利率12‰计算至2015年10月14日,自2015年10月15日起按月利率12‰上浮50%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章伟、李军、淮安市美联家具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淮安市清浦区汇泽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上述款项汇至本院执行款账户:江苏银行淮安清浦支行,帐号:80403005100007032)。案件受理费11220元,保全费4230元,合计15450元,由被告徐洪、郭秋红、章伟、李军、淮安市美联家具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综合处,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账号号:341201040002554)。如本判决依法生效后,一方当事人拒绝按期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8-15 |
发布时间 |
2017-05-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