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查南方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825********4317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104民初5465号
案号
(2022)皖0104执34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查南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喜相随商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车费45000元;二、被告查南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喜相随商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违约金(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2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三、被告查南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喜相随商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违约金(以35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四、驳回原告合肥喜相随商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计587.5元,由原告合肥喜相随商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47.5元,被告查南方负担54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2-01-05
发布时间
2022-02-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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