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友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501********7639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赣1002民初2229号
案号
(2022)赣1002执32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张友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张禄元借款2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20000元为基数,自2012年2月8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按月息1.8分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即年利率15.4%计算);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张友标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2-01-13
发布时间
2022-02-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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