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胡季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2727********0052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晋0824民初2663号
案号
(2022)晋0824执3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稷山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胡季峰所借原告马志良39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3月12日起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月利率按1.28%计算),被告自2021年11月起,逐月月底前至少归还原告1500元(先本后息),直至借款本息实际付清之日止。如逾一期,原告可按借款39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3月1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月利率按1.28%计算)申请执行,执行时扣除已给付部分(先扣息后还本);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8元,由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22-01-17
发布时间
2022-02-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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